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详情如下↓↓
补贴范围和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4个大类31个小类67个品目。全省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
安徽省-年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1个小类67个品目)
耕整地机械?-耕地机械
1.铧式犁
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3.深松机
4.开沟机
5.微耕机
6.机耕船
?-整地机械
1.圆盘耙
2.起垄机
3.驱动耙
种植施肥机械?-播种机械
1.条播机
2.穴播机
3.免耕播种机
4.水稻直播机
5.旋耕播种机
?-育苗机械设备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栽植机械
1.水稻插秧机
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施肥机械
撒肥机
田间管理机械?-中耕机械
田园管理机
?-植保机械
1.喷杆喷雾机
2.风送喷雾机
?-修剪机械
茶树修剪机
收获机械?-谷物收获机械
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玉米收获机械
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采茶机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油菜籽收获机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1薯类收获机
2花生收获机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1割草机
2搂草机
3打(压)捆机
4圆草捆包膜机
5青饲料收获机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收获后处理机械?-清选机械
粮食清选机
?-干燥机械
1.谷物烘干机
2.果蔬烘干机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茶叶加工机械
1.茶叶杀青机
2.茶叶揉捻机
3.茶叶炒(烘)干机
4.茶叶筛选机
5.茶叶理条机
?-剥壳(去皮)机械
干坚果脱壳机
排灌机械?-水泵
潜水电泵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畜牧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1.揉丝机
2.饲料(草)粉碎机
3.颗粒饲料压制机
?-饲养机械
1.孵化机
2.粪污固液分离机
水产机械?-水产养殖机械
增氧机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废弃物处理设备
1.残膜回收机
2.秸秆压块(粒、棒)机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平地机械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设施农业设备?-温室大棚设备
1.热风炉
2.水帘降温设备
动力机械?-拖拉机
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2.手扶拖拉机
3.履带式拖拉机
其他机械?-养蜂设备
养蜂平台
?-其他机械
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从年起,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县应从我省确定的67个品目中,自主选择并确定当地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具体另文通知。
在我省补贴范围之外,鼓励各地对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原则上,省农机局会每年将集中不少于两次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投档审核工作。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对产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每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结合当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市、县农机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于市场补贴产品价格异常等情况,将视情况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内容来源:省农委网站
主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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