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嘉县农业局、中国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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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抓好“美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精准扶贫、农业安全生产”等五大工程,推进永嘉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近日,县委农办(县农业局)梳理并公布了大批“年永嘉县农业扶持政策”。内容涉及粮食生产、薄弱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等15大项50多小项的资金扶持、补助政策。
快来看看都有哪些人能领到这些“大红包”?
一、
粮食生产发展
(一)规模种植大户补贴。
对全年种植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化经营主体,按稻、麦复种面积每亩补贴元,其中种植早稻50亩以上的,每亩早稻另新增补助80元。
对全年种植10亩以上的油菜种植大户,按油菜种植面积每亩补贴30元。
对为散户提供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且服务面积达到亩以上的从事服务于粮食生产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50元。
(二)旱粮生产扶持政策。
省财政对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的旱粮作物的种植者,给予每亩元的直接补贴;
对在果园、桑园、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80元的直接补贴。
(三)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助。
(四)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将规模旱粮种植主体纳入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扶持范围,并将贷款贴息扶持对象调整为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五)订单稻谷奖励。县财政继续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县级储备稻谷的种粮农户给予奖励:
1、早稻奖励标准为:本县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与村集体签订订单并有分册名单的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元;一般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元;
2、晚稻奖励标准为:本县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与村集体签订订单并有分册名单的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晚稻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元。
(六)稻谷最低收购价。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分别为元、元。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七)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1、水稻高产创建
水稻示范方面积连片亩以上,早稻平均亩产公斤以上,连作晚稻平均亩产公斤以上,单季晚稻平均亩产公斤以上,经县及县级以上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达标示范方组织实施单位1万元奖励(其中:单季晚稻平均亩产达公斤以上,或早稻平均亩产公斤以上,或连作晚稻平均亩产公斤以上,每个示范方补助3万元;单季晚稻平均亩产达-公斤,或早稻平均亩产-公斤,或连作晚稻平均亩产-公斤,每个示范方补助2万元)。水稻单产经县及县级以上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后,位列全县第一的,给予种植户1万元奖励。
2、其它作物高产创建(冬种生产)
⑴小麦示范方连片种植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亩40元奖励;经验收产量达到公斤/亩的,每个示范方给予2万元奖励。
⑵油菜示范方连片种植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亩40元奖励;经验收产量达到公斤/亩的,每个示范方给予2万元奖励。
⑶马铃薯示范方连片种植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亩20元奖励。
⑷绿肥(紫云英)示范方连片种植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亩40元奖励;连片种植亩以上的,每个示范方给予3万元奖励。
(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地力保护面积核定均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已开展土地确权的,以土地确权数据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a、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b、发展林果业的耕地;c、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育秧大棚除外);d、被征(占)用进行非农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e、长年抛荒的耕地;f、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补贴标准在各乡镇(街道)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后,根据省下达资金和上报补贴面积确定。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年度每亩约补助80元,村集体年度每亩约补助60元。
二、
农业“两区”建设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号),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经立项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给予投资额90%予以补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号),符合相关规定的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对水路电等基础设施、已审批的农业设施用房、设施设备等建设内容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创建
列入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创建的项目,优先安排山区经济发展、农业“两区”、农业产业化提升等项目资金,并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
山区经济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建设
符合相关规定的农业产业建设项目,对水路电等基础设施、已审批的农业设施用房、设施设备等建设内容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发〔〕号)精神给予补助。
四、
扶持薄弱村发展村集体经济补助政策
对列入省财政补助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项目上报的村必须是省定经济薄弱村),由省财政、县财政和村集体自筹按2:2:1的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按每村32万元,省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4万元。
五、
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以下五个环节申报的项目给予补助:
(一)农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林、渔)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生产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等服务设施购置,包括服务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贷款贴息。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创建等。
(三)市场营销服务。支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
(四)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支持为合作社成员和农户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包括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等。
(五)农业贷款担保和资金互助服务。支持合作社为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和资金互助服务,包括成立担保金、互助金和为社员贷款提供利率补贴等。将省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原则上每个家庭农场安排的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安排的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实施主体的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六、
土地流转、抛荒复垦补助政策
土地流转:当年新增流转土地由村统一组织的连片流转或反租倒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流转耕地面积在亩(含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合作社)每亩元一次性奖励。对流入单位或个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大户等),自行组织流转,耕地面积在亩(含亩)以上,给予流入方每亩元的一次性土地整理费补助(通过村里反租倒包取得经营权的,不再予以奖励)。
抛荒复垦:对抛荒3年以上,复垦后种植粮食作物且连片经营面积3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复垦户每亩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
农业机械补助政策
(一)农业机械补助(含设施大棚补贴):享受补助的农业机械为年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范围内。补助对象、具体补贴额度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省、县补贴资金按4:6比例承担。
(二)农业机械报废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县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县农机监理站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实施报废的,按14.7kw以下拖拉机0元/台(包括省补部分),14.7kw(含)以上拖拉机元/台(包括省补部分)补偿标准执行。
(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县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县农机监理站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报废旧机并换购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下达的文件执行。
(四)农业机械县级增加补贴扶持政策:对用于我县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购置插秧机及育苗配套设备、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按农机购置金额的20%予以补助,秸秆再生利用机械按农机购置金额的30%予以补助;购置小型田园管理机、高性能植保机械(购机金额0元以上),每台补助元。累计补贴额不超过购置金额的70%。
八、
畜牧业扶持政策
(一)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
1.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美丽生态牧场)建设项目
对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环评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照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新建或改造提升养殖场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养殖设施(包括绿化设施和美化建设)按核定新增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养殖设备按核定新增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先进技术推广按核定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和设备按核定新增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县本级财政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万元,超过万元的需“一事一议”确定。
2.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项目
在非禁养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规模养殖场,通过验收的按照新增投资环节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与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相同)。
(二)能繁母猪和后备奶牛养殖补助
能繁母猪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若当年上级无此项扶持政策,则不予执行。存栏奶牛10头以上并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奶牛养殖户,经两病检测合格并发放健康证的后备母牛每头补助元(含上级补助)。
(三)动物防疫及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政府免费提供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羊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其中,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散养户由乡镇(街道)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免疫。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
(1)对依法强制扑杀和在强制免疫中应激死亡的畜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对其他原因死亡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做如下补贴规定:
生猪:2月龄前的按5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2月龄后的分四类标准进行补贴,斤以下的补贴元/头;斤至斤补贴元/头;斤至斤补贴元/头;斤以上补贴元/头。死亡头数一月内超过10头的按以上80%补助标准补助。
禽类:病死肉禽处理基数为羽,以每羽0.3元为基数,每增1日龄增加补助0.03元,最高补助每羽3元;蛋鸡、蛋鸭补助每羽4元,未产蛋前死亡的按肉禽标准计算。
牛:按照牛的大小、价值每头补助-0元。
羊:按照羊的大小、价值每头补助50-元。
其他动物:如损失较大,确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对已进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并获得赔偿的养殖场(户),按补贴标准的40%进行发放,此项补贴与保险赔偿可以同时享受。
3.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池,按每立方米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乡镇(街道)建设公益性无害化处理池,按每个(立方米)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造的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核定投资额70%给予补助;
4.参加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扩面试点的养殖场,执行生猪保险B条款,死亡生猪每头保险理赔标准如下:
(1)尸体长度55(含)厘米以下的30元/头;
(2)尸体长度55-80(含)厘米的70元/头;
(3)尸体长度80-(含)厘米的元/头;
(4)尸体长度-(含)厘米的元/头;
(5)尸体长度厘米以上的元/头。
九、
渔业扶持政策
1、稻田综合种养基地建设项目,要求连片面积30亩以上,包括田埂护坡、鱼坑护坡、电力设施、防逃设施、三面光渠道、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经立项后按核定造价的90%以内给予补助。投饲机、增氧机等配套设施按核定造价的50%以内给予补助。
2、淡水生态养殖(包括池塘、坑塘、山塘水库养殖等)及休闲渔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连片基地面积20亩以上,进排水设施、电力设施、机耕路或操作道,经立项后按核定造价的70%以内给予补助,其他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按核定造价的50%以内给予补助。
3、水产苗种基地建设项目,要求连片面积10亩以上,进排水设施、电力设施、机耕路或操作道经立项后按核定造价的70%给予补助,其他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按核定造价的50%给予补助。
4、水产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研究、示范、推广,要求示范推广面积亩以上,由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可全额补助。
5、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初级水产品质量追溯点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补助相关设备购置费1万元。
十、
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政策
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给予扶持奖励。
对农产品加工QS认证奖励1万元;
对首个安全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奖励1万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2万元,第2个产品开始减半,产品换证年检续展奖励0.5万元;
注册一件商标奖励0.2万元,“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中国名牌农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奖励10万元,“浙江名牌农产品”、“温州名牌产品”、“温州知名商标”奖励3万元;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骨干)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一
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政策
对农家乐开展特色、示范、星级创建进行扶持奖励。
对县级特色村的补助标准为4-6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特色村的另加补助3万元,县级示范点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示范点的另加补助2万元;对被评定为一、二、三、四、五星级的经营户,分别给予0.3、0.6、1、2、5万元以奖励。
十二
生态循环农业扶持政策
(一)普通项目建设补助:
1.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农作制度创新及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配置,以及先进新型农业投入品及农业环保材料应用等物化补助。设施设备配置按现代农业“两区”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物化补助按50%内予以补助。
2.生态循环及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模式、新型农作制度应用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按现代农业“两区”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3.多样化增产增效、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生态循环资源节约利用等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与培训,相应综合配套技术、单项技术、集成技术试验和试点示范、资料编印等补助。技术性等软件投入补助按80%内的标准予以补助,该项一般控制在补助资金总额的25%以内。
(二)重点项目补助:补助额超过万元的重点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公益和公共性类和示范区(镇)创建资金实行一事一议。
十三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扶持政策
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控制在20万元内,个人承担的项目控制在10万元内。且公益类所需资金全额安排;竞争类所需资金补助70%以内。公益类指由相关农业事业单位组织承担的,为了解决县域内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中共性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等。竞争类指企业或人个为了解决自身发展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推广等,并具有一定示范和引领作用。
十四
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扶持政策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参照当年度永嘉县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
(二)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1、教学场地租金费:与出租方商定,并签订租用协议,原则上一天不超过0元。
2、讲课费:按课时计发,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培训资料费:培训资料费按照实际支出报销,原则上人均不得超过元。
4、伙食费:伙食费每人每天定额标准上限为80元
5、住宿费: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元。
7、交通费:县域内实行包干,在镇(街)就地培训30元,到县城培训补助不得超过50元。出县培训按实际公共交通费用支付。
8、职业资格鉴定考评费:学员职业资格鉴定考评费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支付。
9、参加交流学习费:参加交流学习(浙江省内),需事先报相关部门审批,期间不得借机外出旅游。费用按实际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给予支付,
原则上人均不得高于元,安排外出学习天数不多于3天。
10、培训管理费:培训学校组织的培训班,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
11、教师下乡授课、异地外聘等而无法车辆接送的,车旅费可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10号)或永嘉县财政有关文件给予报销。
12、培训学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13、培训费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元。
(三)异地培训:
1、符合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条件的,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根据实际支出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给予补助;自行申报参加农业农村专业技能培训的,凭结业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按培训正式发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元;其中属于我县低收入农户的,根据实际支出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元。
2、符合永嘉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条件,向县农培办提交收费凭证、学员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材料,在县就业中心培训目录的工种,参照永嘉县人社局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未列入县就业中心培训目录内的工种,但符合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条件的,按照培训正式发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元;其中属于我县低收入农户的,根据实际支出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元。
十五
其他扶持政策
1、耕地质量提升增施商品有机肥每吨县财政补助元。
2、积极推广应用水稻缓控释肥,对经农业部门立项的水稻缓控释肥示范点,每公斤缓控释肥补助2元。
3、新垦耕地后续管护元/4年亩。
*对具体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当地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驻村干部咨询
这么全的涉农补助、扶持政策是不是第一次看到?
赶紧转发给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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