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条款对比
二、条款解析
1、增加肌力概念:条款认定量化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1)这是一条非常合理非常有节操的改动。
①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②非专业人士如何理解肌力2级?
白话一点说,比如上下肢符合肌力2级,则,躺着的时候上下肢可以左右平移,但抬不起来,当然这种情况下更不可能站立或行走。
③为什么会改?
一是“量化”肌力,便于执行,避免争议。
二是现在各家理赔执行不统一,旧条款下,其实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在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方式执行,也就是肌力≤2级(有的公司执行按照<3级)即符合条款要求;但必须指出,仍有个别保险公司将“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卡在0和1级肌力,执行过于严苛,造成争议和纠纷,同一个客户在不同公司的理赔结论不同。
(2)仍有一点可能引起争议,如果最终定稿的修订版没有解决的话,希望各家理赔人在执行的时候能够充分考量:依据卫生部发布的《《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年版)》》,
肌力2级,可分为:
●2+能抗重力完成关节小于50%全范围内活动,非抗重力可完成关节全范围活动
●2非抗重力可完成关节全范围内活动
●2-非抗重力可完成关节50~%全范围内活动
根据条款来看,字面理解指的是“2非抗重力可完成关节全范围内活动”。但当“肌力2+”的患者申请理赔时,可能会有争议,建议理赔处理时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咨诉和法律纠纷。
一般来讲,从保护消费者原则,“肌力2+”应予以认定符合条款。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解析:术语释义未变,但给了具象的定义。
研究显示,50%~67%的卒中患者有吞咽障碍,虽然多数患者可以在短时期内恢复,但也有些患者长期遗留吞咽障碍。
旧条款“吞咽能力完全丧失”缺乏定义,只能依靠“释义”来厘定责任,根据释义“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吞咽障碍的评估包括“床旁评估”和“仪器评估”两个部分,前者尚缺乏统一、标准的临床方法,床旁评估一般包括“病人主诉”、“口面检查”、“试验性吞咽评估”等,还有临床评估量表;后者则在保险理赔中无法应用。
实际保险公司在判断是否符合保险责任时,只能在病例材料中寻找“吞咽障碍评估”的依据和“吞咽障碍治疗”的依据去支持上述“释义”的证据,但没有统一定义下争议难免。
三、常见中症条款:中度脑损伤
1、条款描述: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或颅骨钻孔术;
(2)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级。
2、条款解读:
(1)手术限制。
(2)肌力较严重脑损伤的要求低。
四、理赔准备要点:
1、理赔材料:完整病史和事故证明。
2、审核要点:外伤依据和原因、损伤程度(肌力、吞咽功能、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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