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6日凌晨,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永宁中队组织民警在志丹县河滨路志丹宾馆路段设临时检查点,开展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一连查获三起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一:
0时40分许,一辆桑塔纳牌鲁D6***A号小型轿车向执勤点驶来,民警将该车拦停后,车上下来两个人,身上均有酒气。民警立即要求驾驶人熄火下车接受检查,驾驶人班某某浑身酒气,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器对班某某进行检测,两侧检测结果为58.3mg/ml、53.3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班某某对自己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案例二:
0时50分许,民警在对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案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时,一辆起亚牌陕A6***8号小型普通客车依序停在执勤点,民警上前对该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酒味很浓,驾驶人梁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后,民警立即对驾驶人梁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器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71.2mg/ml、69.7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梁某告诉民警,自己是延川人,到志丹与朋友一起喝完酒觉得时间也不早了,交警应该都下班了,并且觉得自己也清醒着了,所以就驾车准备到聚宝苑酒店休息,没想到被查了!
案例三:
2时45分许,一辆丰田牌陕J5***0号小型越野客车驶入检查点,当民警查看车辆和驾驶人证件时,驾驶人周某某神情紧张,有意躲避民警问话,且车上有酒气。民警问其是否喝酒,驾驶人周某某承认自己刚才喝了酒,距家不远又在深夜,所以就放心的驾车准备回家,完全没有注意,到跟前了才发现有警察!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器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48.8mg/ml、43.0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班某某、梁某、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驾驶人班某某、梁某、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元罚款。
在此,志丹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酒驾醉驾毒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也不要去揣测交警查酒驾的时间地点,莫抱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规,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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