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7号)要求,以及省农机局近期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结合全县年补贴实施情况,现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调整完善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依据省农财两厅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31小类69个品目(附件1)。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对省重点支持的水稻插秧机、油菜直播机、粮食烘干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深松机械、大型植保机械和大型联合收割机等重点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我县重点补贴烟叶、茶叶、畜牧、蔬菜、食用菌、核桃、药材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机械。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证书,且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农业用北斗终端产品须提供取得法律授权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附件2)。
二、享受补贴资金限额
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限购1台;种植大户(承包耕地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
三、补贴操作程序
年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先购后补”流程,确定补贴操作程序如下(附件3)。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4),一式3份(供货单位、购机者各存1份,1份交县农机办),并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中央补贴额、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必须由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办理购机手续。
(二)机具核实。购机者须及时主动联系县农机办,凭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购机发票、购机者一本通、报废机具来源证明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县农机办指定地点(保北片购机户可在县农机办院内;保南片购机户可在歇马镇农技服务中心院内)接受补贴资格和机具核实。
(三)申请受理。核实无误后,县农机办现场受理补贴申请,做好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信息、报废更新信息、机具信息、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系统打印)。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见补贴标识”。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须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县农机办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县农机办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
(四)补贴公示。县农机办定期将已核实的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通过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