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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2号)和省、州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年7月1日起对兴义市主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年7月1日起,逆时针从浙兴商贸城——桔马大道——那坡立交——延安路——栖霞路——坪东大道——西南环线——东环路——峡谷大道——浙兴商贸城的封闭圈范围内(详见附件),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一)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通过“全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环保登记号牌和环保信息采集卡,并将环保登记号牌(环保标牌)和环保信息采集卡固定于机身显著位置。
(二)机械所有单位或个人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