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全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江西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和农机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一)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
(二)资金分配。
省农业厅根据资金总量及各地申报资金数量,结合相关情况,对资金进行平衡后,由省财政厅下拨。
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效能,充分满足购机者需求,省财政厅、农业厅会根据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调剂。
补贴机具种类、资质要求、补贴标准及补贴对象(一)补贴机具种类。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省农业厅确定,补贴种类范围为: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详见附件1)。
如有必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里将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总体实行定额补贴。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对江西省—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正常情况下,补贴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度进行。
区农机局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主动向省农业厅报告,省农业厅将适时调整该产品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元的原则上不超过4台,补贴额>元的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操作程序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区农机局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一)组织投档。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须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销企业,并督促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补贴产品的归档档次有误、补贴比例畸高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产品销售并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农机生产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已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投档和经营补贴产品。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购机者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并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发动机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详细的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申请补贴。
购机者自主到区农机局办理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先办理牌证照;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购机者应先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
区农机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原件照片等上传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区农机局、区财政局联合确认签章后各留一份。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区农机局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形式审核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四)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区农机局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局向区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4和附件5)。
区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区农机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形式审核,要根据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的结算和兑付,补贴工作启动后区农机局原则上要按月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区财政局原则上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确保按时完成资金结算和兑付。
(五)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机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机局保存。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区农机局、区财政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成立由区领导牵头的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进一步充实力量,明确组成单位、人员及各自职责,并由区政府办公室正式行文上报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对监管难度较大、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进行核机和监管。
(二)提升财政支持,强化保障。
省财政每年从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万元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补助。
区财政部门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人员培训、能力提升等方面。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按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附件1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2耕整机
1.1.3微耕机
1.1.4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小粒种子播种机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
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培土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打(压)捆机
4.4.2圆草捆包膜机
4.4.3青饲料收获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
6.1.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2.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饲料(草)粉碎机
8.1.2饲料混合机
8.1.3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送料机
8.2.3清粪机
8.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2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其他机械
13.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3.1.2沼气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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