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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函〔〕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编制了《年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指南》,现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指南
广东省农业厅
年3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指南
一、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
类别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鉴定依据
1
耕整地机械
铧式犁
DG/TS38—铧式犁
旋耕机
DG/T—旋耕机、DG/T—旋耕条播机、DG/T—双轴灭茬旋耕机
耕整机
DG/T—耕整机
微耕机
DG/T-微型耕耘机
田园管理机
DG/T-田园管理机
开沟机
DG/TS48—开沟机
驱动耙
DG/TS12—耙
圆盘耙
DG/T-圆盘耙
起垄机
DG/TS05—旋耕起垄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条播机、穴播机、小粒种子播种机
DG/T-2播种机、DG/T-秧盘育秧播种机、DG/TS69—盘穴播种机
马铃薯种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DG/TS63—马铃薯种植机
碎土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DG/TS67—碎土机
水稻插秧机
DG/T-水稻插秧机
3
田间管理机械
手动喷雾器
DG/T-2手动喷雾器
电动喷雾器
DG/T-电动喷雾器、DG/T-2踏板式喷雾器
动力喷雾机
DG/T—动力喷雾机、DG/T—喷杆喷雾机
风送式喷雾机
DG/T-风送式喷雾机
烟雾机
DG/T-热烟雾机
杀虫灯
DG/T—杀虫灯
茶树修剪机
DG/TS18—修剪机
果树剪枝机
DG/TS76—果树剪枝机
(果树修剪机*)
割草机(草坪修剪机*)
DG/T-割草机
割灌机
DG/TS19—割灌机
类别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鉴定依据
4
收获机械
谷物联合收割机
DG/T-谷物联合收割机
稻麦割脱机(其他谷物收获机械*)
DG/TS70—稻麦割脱机
花生收获机
DG/T—花生收获机械
马铃薯收获机
DG/T—马铃薯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械*)
甘蔗收获机
DG/TS47—甘蔗收获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
稻麦脱粒机
DG/T—脱粒机
粮食烘干机、种子烘干机
DG/T-2谷物干燥机
果蔬烘干机
DG/TS30—农产品干燥机
茶叶烘干机(其它干燥机械*)
DG/T—茶叶烘干机
组合冷库
DG/TS21—组合冷库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碾米机、组合米机
DG/T—碾米机
砻谷机
DG/TS14—胶辊砻谷机
碾米加工成套设备
DG/T-碾米成套设备
7
农用搬运机械
农用挂车
DG/TS20—农用挂车
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变型运输机*)
DG/TS07—手扶拖拉机变型运输机
8
排灌机械
离心泵
DG/T-离心泵
潜水泵
DG/T-潜水电泵
微型泵
DG/T-微型泵
轴流泵(其他水泵*)
DG/TS77—轴流泵
喷灌机
DG/T-轻小型喷灌机
微灌设备
DG/X—农业灌溉设备滴灌装置、DG/TS73—喷灌及微喷设备、DG/TS74-滴灌及渗灌设备
(微喷、滴灌、渗灌)
类别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鉴定依据
9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粉碎机
DG/T-饲料粉碎机
饲料混合机
DG/T-饲料混合机
颗粒饲料压制机
DG/T-颗粒饲料压制机
饲料加工成套设备
DG/T-饲料加工机组
螺旋喂料机
DG/T—鸡用喂料机、DG/TS55—螺旋弹簧式喂料机
索盘式喂料机(送料机*)
DG/TS42—索盘式喂料机
清粪机(车)
DG/T—清粪机、DG/TS25—养鸡设备带式清粪机、DG/TS71—刮板式清粪机
鸡笼鸡架
DG/T—养鸡设备蛋鸡鸡笼和笼架、DG/TS36—养鸡设备鸡笼笼架
养猪设备分娩栏
DG/TS34—养猪设备分娩栏
(网围栏*)
养猪设备保育栏
DG/TS35—养猪设备保育栏
(网围栏*)
料槽
DG/TS43—料槽
(其他畜牧饲养机械*)
增氧机
DG/T—增氧机、DG/TS03—射流式、耕水式增氧机
投饵机
DG/T—投饲(饵)机
10
动力机械
手扶拖拉机
DG/T-手扶拖拉机
柴油机
DG/T-农用柴油机
11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挖坑机
DG/TS61—挖坑机
12
设施农业设备
卷帘机
DG/T—卷帘机
排风机
DG/T-通风机
湿帘降温装置(湿帘+排风机*)
DG/TS22—湿帘降温系统
13
其他机械
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DG/TS45—翻堆机
*注:括号内产品名称为相对应的NY/T-2《农业机械分类》品目名称。
二、受理产品要求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5台(套)。对我省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经省农业厅批准可提前申请推广鉴定。
三、申请材料要求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首页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1.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格式见后)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6.产品三包凭证一份;
7.产品外观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反映产品特征,粘贴/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8.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用户名单、商标注册证等)。
对于本省不具备推广鉴定能力、向广东省申请推广鉴定的省外申请者,须提交当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机鉴定站出具的推荐函或介绍信,内容明确申请推广鉴定的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名称及本省农机鉴定站不具备该产品的推广鉴定能力。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推广鉴定证书(复检时),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或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型式检验报告、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涵盖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的委托检验报告可作为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企业生产条件要求
1.1总要求
1.1.1*企业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有固定办公场所,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1.1.2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满足本通则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
1.1.3企业应有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a)确保贴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的产品符合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要求;
b)建立制度,确保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c)建立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确认,不加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
1.1.4企业应明确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重要岗位的上岗条件。
1.2人员
1.2.1企业应采取适宜的措施,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的能力满足岗位要求。
1.2.2从事有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1.3生产与检测设备
1.3.1*企业应具备满足产品实现过程和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技术状态应满足生产需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符合相应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1.3.2*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场所,能满足产品批量生产的需要。生产厂房应能为产品批量生产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能有效保护场所内的生产设备设施、原材料、成品等。
1.3.3*企业应有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整机的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其技术状态应满足试验检测需要。必备的试验检测用仪器和设备应符合相应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1.3.4企业应建立试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制度,并对用于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应保存试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记录和证书。
1.3.5企业应建立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对于复杂的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编制操作保养作业指导书。保存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
1.4技术文件
1.4.1*企业应有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4.2企业应有自制零部件、外协件和整机的产品图样。标准件、通用件等外购件应有相应规格及技术要求。
1.4.3企业应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宜的工艺文件及试验检验规则等技术文件。
1.4.4企业应建立文件控制制度,对技术文件的编制、发放、使用、修改进行有效控制,保证使用场所的文件为有效版本。
1.5生产过程
1.5.1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制度,确保供应商具有提供满足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及总成的能力。重要原材料、零部件及总成应采购合格供方的产品。应保存供应商选择和评价记录及合格供应商名单。
1.5.2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建立原材料、外购外协零部件及总成等采购产品的检验或验证制度并有效执行。应保存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采购产品的检验或验证由供方完成时,应在采购协议中约定。
1.5.3企业应根据相关技术文件组织生产,识别并设置质量控制点,使生产过程受控。如果某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产品存放应满足其防护的要求。
1.5.4*关键自制零部件加工应符合工艺文件要求。在零部件合格品存放区随机抽取部分关键零部件进行检查,检查的项次合格率应不小于90%。零部件检查记录表参见附录A。
抽取零部件的种类、件数和检查项目应符合相应产品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1.5.5*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建立适宜的整机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执行。应保存检验记录。
1.5.6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制度,有效识别、隔离、评审和处置不合格品,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和出厂,应保存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记录。
1.6售后服务
1.6.1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和维修服务制度,及时有效处理有关质量问题。
1.6.2企业应有产品出厂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产品编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1.6.3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建立产品使用和维修培训制度,并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维修网点,委托修理者代理修理业务的要签订修理合同,并严格执行。
1.7改进
企业应综合分析收集到的质量信息,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产品质量持续改进。
1.8产品一致性
企业应建立产品一致性控制制度,确保获证后生产的产品与鉴定合格的样机保持一致。
当产品结构型式、配置、重要零部件及重要材质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推广鉴定的受理机构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实施。
1.9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注:*该条为关键条款)
五、推广鉴定其他要求详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doc》
六、联系方式
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通讯 附件: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五条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九条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承担省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十九条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相应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相应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年10月1日起实施,年1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机发〔〕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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